(2020)粤2072民初679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6794号
陈飞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恩诚五金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好、陈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陈正好、陈飞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恩诚五金灯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52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521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恩诚五金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46元,合计12398元,由原告中山市恩诚五金灯饰有限公司负担2680元,被告陈正好、陈飞军负担971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12398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