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856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8566号
左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强与被告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856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文强支付货款1165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予以计算);
二、被告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文强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王文强负担699元,被告左峰负担284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3540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