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883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8833号


中山市古镇朗缘灯饰厂、王生才、吉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永文灯头经营部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朗缘灯饰厂、王生才、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山市古镇朗缘灯饰厂、王生才、吉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永文灯头经营部支付货款724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4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朗缘灯饰厂、王生才、吉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1610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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