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732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732号

 

石瑞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林炳耀、石瑞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规范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1)粤2072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林炳耀赔偿垫付的交通事故抢救费用21294.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294.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石瑞才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炳耀、石瑞才承担。

(2021)粤2072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石瑞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5日8时45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廖志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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