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348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3487号
陈达敏:
本院受理原告严霄与被告陈达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348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间的《餐饮店合作经营协议》;
二、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2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共计20361元;
四、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标准,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粤2072民初3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达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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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潘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