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10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102号
陈金雄:
本院受理原告何永飞与被告陈金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10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3000元。
(2021)粤2072民初5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金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