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11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2116号
郭仁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郭仁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截至2020年10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000.13元、利息460.56元、违约金851.85元,合计30312.54元,从2020年10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收取。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金额合计为30312.54元
(2021)粤2072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郭仁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交警中队旁)。
联系电话:0760-23229709 承办人:杨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