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442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4421号
江门市邦鼎照明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雄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江门市邦鼎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海博照明有限公司、梁金莲、杨雪梨、深圳市云华智能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0)粤2072民初4421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市小榄镇华雄塑料制品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0)粤207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雄塑料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为被告江门市海博照明有限公司、梁金莲、杨雪莉、深圳市云华智能控股有限公司对(2020)粤207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