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038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0387号
陈仲文、中山市物资轮胎有限公司、郑依梨、陈少梨: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仲文、方秀容、中山市物资轮胎有限公司、邓钧钜、郑依梨、陈少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20)粤2072民初10387号】一审已结案,现邓钧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2072民初103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对原审被告陈仲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