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440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2440号
中山市文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博锐纸箱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文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440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文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博锐纸箱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457.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745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为919.48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山市文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款项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为78377.08元。
(2021)粤2072民初2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文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7-89828573 承办法官: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