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468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1468号
胡勇勇:
本院受理原告区顺昌与被告胡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勇勇返还原告区顺昌89220元;
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涉及)由被告胡勇勇承担。
(2021)粤207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胡勇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7-89828573 承办法官: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