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468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1468号

 

胡勇勇:

本院受理原告区顺昌与被告胡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勇勇返还原告区顺昌89220元;

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涉及)由被告胡勇勇承担。                

(2021)粤207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胡勇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7-89828573  承办法官: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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