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8049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8049号
靖吉友:
本院受理原告唐艳凤与被告靖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804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靖吉友向原告唐艳凤支付人民币1644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48.54元(以人民币1644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LPR计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靖吉友向原告唐艳凤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靖吉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 21189.34元。
(2021)粤2072民初80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靖吉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7-89828573 承办法官:何文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