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8049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8049号

 

靖吉友:

本院受理原告唐艳凤与被告靖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804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靖吉友向原告唐艳凤支付人民币1644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48.54元(以人民币1644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LPR计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靖吉友向原告唐艳凤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靖吉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 21189.34元。

(2021)粤2072民初80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靖吉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7-89828573  承办法官:何文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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