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430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430号


叶虎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义勇与被告叶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43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工资13624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期间带来的经济损失2000元及逾期还款(以工资为136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2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止为1754元);

三、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17378元。

(2021)粤2072民初5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叶虎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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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张庆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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