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430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430号
叶虎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义勇与被告叶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43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工资13624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期间带来的经济损失2000元及逾期还款(以工资为136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2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止为1754元);
三、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17378元。
(2021)粤2072民初5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叶虎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张庆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