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323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8-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2323号
李小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汇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32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李小国向原告中山市汇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小国承担;
(2021)粤2072民初2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小国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0806 承办法官:黄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