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6510号
责任编辑:王小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0-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16510号
中山市冰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芬诉被告中山市冰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游泳卡剩下85次的费用1683元并赔偿原告因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250元/天)、油费(50元/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9时3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