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629号

责任编辑:黄俊萍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0-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伟诉被告黄志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粤2072民初562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清缴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31日止所欠租金21000元、水电费1200元、滞纳金31500元,合计52500元;

二、没收保证金10500元。

(2021)粤2072民初5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志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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