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3339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1-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3339号

 

伍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游洋与被告伍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333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为人民币2957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计32573元

 (2021)粤2072民初23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伍国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0  承办法官:黄好娇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