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4166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1-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4166号
曾小霞:
本院受理原告林煜明诉被告曾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你至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粤2072民初2383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林煜明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822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按LPR利率,从2021年5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2021)粤2072民初24166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八时四十五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