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790号之一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790号之一

 

佛山市志杰物流有限公司、姜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刚与被告佛山市志杰物流有限公司、姜志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佛山市志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张新刚支付补贴款36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志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张新刚支付律师费3500元;

三、被告姜志对被告佛山市志杰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判项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新刚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2元(原告张新刚已预交),由原告张新刚负担5784元,被告佛山市志杰物流有限公司、姜志共同负担788元,并直接向原告张新刚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佛山市志杰物流有限公司、姜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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