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731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731号
林新强、林建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华威脚手架购销部诉被告林新强、林建清租赁合同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273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新强、林建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华威脚手架购销部支付自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钢管及扣件的租金120893元及滞纳金(以120893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新强、林建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华威脚手架购销部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钢管及扣件的租金168300.50元及滞纳金(以168300.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林新强、林建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华威脚手架购销部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钢管及扣件的租金899683.97元(按钢管357.62吨*80元/月/吨、扣件38850个*0.13元/个/月);
四、被告林新强、林建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华威脚手架购销部返还租赁的钢管357.62吨、扣件38850个;
五、被告林新强、林建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华威脚手架购销部支付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12000元;
六、驳回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华威脚手架购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50元(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华威脚手架购销部已预交),由被告林新强、林建清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市阜沙镇华威脚手架购销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