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3566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3566号
中山市新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杜润辉: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威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新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杜润辉、王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新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被告杜润辉、王翠云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356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新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威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600元及利息(以201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杜润辉、王翠云对被告中山市新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4元,由被告中山市新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杜润辉、王翠云负担(原告江西威齐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4324元,本院退回4324元给原告)。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