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4666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4666号
郑艳玲、郑玉和、郑赛金、郑桓毅、郑扬鑫、郑坤和、郑立凡:
本院受理原告谢尚勇诉被告郑艳玲、郑玉和、郑赛金、郑桓毅、郑扬鑫、郑坤和、郑立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466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艳玲、郑玉和、郑赛金、郑桓毅、郑扬鑫、郑坤阳、郑立凡以所得被继承人郑文亮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郑文亮尚欠原告谢尚勇的借款本金986000元及利息(以98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谢尚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已由原告谢尚勇预交),由原告谢尚勇负担7170元,由被告郑艳玲、郑玉和、郑赛金、郑桓毅、郑扬鑫、郑坤阳、郑立凡负担7170元,并直接向原告谢尚勇支付。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