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209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5209号
中山市樱派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付亭诉被告中山市樱派电器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樱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尹付亭劳务报酬53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尹付亭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樱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尹付亭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17 承办法官:廖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