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718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5718号
张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郑程航与被告张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小勇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571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程航支付货款8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0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