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4753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4753号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禤思清诉被告李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4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35265.16元给原告禤思清;
二、驳回原告禤思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4元(已由原告禤思清预交),由原告禤思清负担44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公司负担30000元,并直接向原告禤思清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17 承办法官:廖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