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1647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1647号
珠海市辉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映辉:
本院受理原告黄健峰诉被告珠海市辉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谭绍成、深圳市莆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映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辉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健峰支付工程款226518元及利息(以实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珠海市辉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健峰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谭绍成、李映辉对被告珠海市辉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黄健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2元(已由原告黄健峰预交),由被告珠海市辉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谭绍成、李映辉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黄健峰。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17 承办法官:廖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