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金额多个零损失50多万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2-19

    本报讯 买7万余元的灯具,哈萨克斯坦籍商人阿朗一时大意,居然在转账金额上多加了个零,多汇了51万余元给古镇一家灯饰厂。多次催要无果下,阿朗在去年6月将对方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了解到,古镇法庭已审结该宗不当得利纠纷案,灯饰厂被判归还不当得利款项及相关律师费。
    2012年8月5日,阿朗与古镇某照明电器厂订了价值77080元的灯饰,双方签订《订货单》一份。灯饰厂经营者朱某初把他们夫妇俩的账号都填写在了订货单上,阿朗当场支付了2万元定金。
    2013年1月11日,阿朗在转账支付57000元货款时,不慎在数字后面多加了一个零。结果转账570000元给朱某初,多汇了513000元。阿朗发现转错金额后,马上打电话给朱某初,朱某初在该月转账退还了其中5万元。
    2013年3月30日,阿朗与朱某初在古镇镇国贸酒店见面,并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朱某初分三期还款463000元,如任何一期不按时支付,视为欠款到期,朱某初应承担阿朗因催款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但朱某初后来没再还款,阿朗遂起诉至法院,除了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46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外,还要承担阿朗催收款的14000元律师费。
    朱某初在庭上承认,他确实多收了那笔钱,但他暂时没有能力还款。法院查明,该电器厂是朱某初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该户已注销。
    法院认为,阿朗并没有向朱某初多支付该款项的事由和义务,朱某初也没有收取阿朗该多支付款项的权利。因此,朱某初取得阿朗的51万余款项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一审判令朱某初退还部分款项及利息,并承担阿朗因催款产生的律师费。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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