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合同纠纷逐年上升

交易过程不规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3-20

    漫画/解元杰


    中山一镇一品的区域发展模式,打造了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市场,物流企业发展随之日渐红火。近年来,因运输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根据第二法院调研报告显示,近年审理的涉及物流公司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运输合同纠纷的成因多在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在交易过程中不规范导致,且呈现出代收代垫引发纠纷等新特点。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订统一、规范的运输合同文本,以规范物流市场行为。
    ■案例一:采用代垫货款模式,厂家发货后近5万款项拿不回
    横栏镇一家纸类制品厂和蔡某东经营的物流公司素有经济往来,由纸类制品厂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给客户,物流公司帮客户垫付货款。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期间,纸类制品厂像以往那样,给客户徐某超发一批灯具,货值合计49770元。物流公司也跟以前一样承诺代替客户垫付货款。
    让纸类制品厂意外的是,这一次货值近5万元的款项,在货发出后至今拿不回。制品厂把物流企业告上法庭后,物流公司负责人蔡某东对制品厂提交的8张货物运单表示否认。他认为这8张货物运单不能证实双方存在货物运输关系,更不能证实物流企业为制品厂垫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流企业收到制品厂托运的灯具后向对方出具 “物流货物运单”,公司垫付一栏记载了相应托运货物的金额,合计49770元。制品厂手头上与此相对应的8张发货单记也载了相同的托运货物金额。
    法院认为,根据“物流货物运单”和相对应的发货单,并结合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法院采信灯饰制品厂所提交的8张 “物流货物运单”,并由此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支付货款4977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以案说法:代收代垫应签合同,物流企业应尽谨慎义务
    据市第二法院介绍,“托运代付”模式为古镇物流行业较为常见的商业惯例,区分为代收或代垫两种模式。若承运人已确实收到收货人的货款,才能向托运人付款的,为“代收”;若不论承运人是否收到收货人的货款,都须向托运人付款的,为“代垫”。涉案物流企业所采用的模式为代垫模式,该模式最大好处是节省资金,但垫付、代收货款问题由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双方贪图方便而忽视合同条款约定审查,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妥善处置托运人货物而不应造成其损失,但也要综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不能一刀切。在这起案例中,对物流企业承诺垫付货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在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时应尽到谨慎义务,物流企业不能在没有托运方明确指示的情形下没有收款就交付货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运输过程出事故致货物损坏,该赔多少各执一词
    2011年2月,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委托货运公司托运蚊香、洗衣机等物品到海南省儋州市。货运公司随后找到邓某炳,并与其签订托运合同。合同约定总运费为7700元;邓某炳对托运的货物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如在交货时发现丢失、淋湿、损坏等现象,由邓某炳照价赔偿给货运公司。
    同年2月25日,邓某炳雇佣的司机驾驶货车拉着货物,在海南省道美洋线发生交通事故,79台威力洗衣机均遭损坏。一个月后,邓某炳和货运公司达成协议,他先交了5000元赔偿金(79台洗衣机预计损失8万元,实际损失以厂家发票为准),但随后货运公司向对方索赔共计9.8万余元时,遭到邓某炳拒绝。货运公司把邓某炳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上,邓某炳认为货运公司并不是货物的真正主人,必须在赔偿货主损失后方可依据运输合同索赔,而且涉案货物根本不值那么多钱。邓某炳挂靠的运输公司则辩称,他们和邓某炳之间是汽车租赁关系,不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货运公司应该找邓某炳索赔。
    法院认为,邓某炳没有按运输合同约定将货运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运至约定地点,且在运输中途因自身原因导致所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对此,邓某炳负有赔偿责任,货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在开庭期间,由于双方就损失具体数额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货运公司申请对受损洗衣机进行价格鉴定,经相关鉴定部门评估,损毁威力洗衣机的损失评估值为57900元。
    法院一审判令,涉案毁损洗衣机的损失52900 元应先由邓某炳负责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则由货运公司负责补充清偿。
    ●以案说法:细化合同可最大程度规避风险减少纠纷
    “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判断货物损失价值,如果合同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则根据证据规则、物流企业的行业惯例 (一般承运方约定发生货损后按照货物运费2至10 倍赔偿)以及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判断。”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陈登烽表示,邓某炳的案例中适用的就是鉴定机构的鉴定价格,这也是法院在处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确定货物损失价值的常见的做法。
    在上述两起物流纠纷案中,一起是没有签订合同导致追索难,另一起则是因合同没有约定赔偿金额导致意见不一。
    陈登烽法官建议,物流合同双方应尽量细化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应包括运输货物的具体状况、价值金额、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及收发货人名称地址、运输质量要求、是否有毒有害或特殊货物,装卸方法、赔偿标准、管辖条款、垫付代收义务、违约金约定等尽量做详细规定,少用单位或人名简称,注重收集包括录音录像在内的各种证据,将纠纷产生几率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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