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凤法庭调解一广受媒体关注案件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3-28

    2013年9月27日,在东凤镇一企业实习的中职生小杰下班后发病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件引起多家媒体关注,2013年10月10日广州日报以《带病工作10个多钟后16岁实习中职生猝死》为标题、10月11日南方都市报以《少年实习身亡校方应是第一责任人》为标题报道了中职生小杰2013年9月27日下班后在实习公司宿舍发病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年该争议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过该院东凤法庭多次沟通协调,三方于1月10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沸沸扬扬的争执得以平息。

    案情回顾:校企实习期间猝死。小杰是两原告谭先生及叶女士的独生儿子,生前是佛山某学校12级数控专业的学生。根据该学校与中山市一公司签订的《校企实习合作协议》,小杰于2013年9月9日跟其他学生一起被安排到公司实习。2013年9月27日晚8点多小杰吃晚饭后回到宿舍,同宿舍同学发现小杰脸色发青、呼唤没有回应。学生立即联系老师将小杰送往东凤医院,当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人社局:不符合工伤主体资格。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中人社不予公认2013第230号决定书,认为小杰尚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工伤的主体资格,认定受害人小杰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家属起诉:要求赔偿742610.1元。白发人送黑发人,悲伤之余,小杰的父母以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实习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2610.1元。后根据实习公司申请,法庭追加学校作为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认为:首先对小杰的死亡深表悲伤,但是1、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仅仅是与学校签订《校企实习合作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在劳动局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小杰猝死死亡为下班时间晚上8点多,《医学死亡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世界卫生组织定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3、小杰在猝死的前两日9月24-25日曾经请假去喝喜酒,因未进行解剖,不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其猝死。请求法庭依据事实依法判决。

    校方认为:首先对小杰的死亡深表悲伤,但是1、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中职实习分为两种一种是教学实习,一种顶岗实习,广东省的普遍做法是满16岁之后就可以安排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多技能;2、从合作协议看,学校和美的公司之间对实习的责任划分是比较清楚的,学校只是管理纪律,真正实习管理是交由企业方管理的,且企业方也跟学生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校企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及义务,校方认为假如两被告有责任,则主要责任是公司,公司即是用人单位也是受益单位;3、因原告拒绝解剖,且已经火化,原告儿子的死亡的原因无法调查清楚,是否因为疲劳原因过劳死亡并不清楚,虽然死因没有做出最终的结论,从公平原则出发校方认为原告毕竟丧失了独生的儿子,在合理部分应当得到支持,至于责任分摊,由法庭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调解结案:两被告同意支付共计69万元。庭审过程中,考虑到原告可能的过激情绪,东凤法庭严正以待,庭审顺利进行。在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法官认为调解无疑是解决现有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最佳途径,且多方均能理解失独家庭的痛苦,在共同努力下,原告的情绪得以缓解安抚,被告公司也同意增加支付金额。

近日,在法庭的组织下三方来到东凤法庭签订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支付共计69万元补偿给原告。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