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8588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8588号

 

梁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梁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2021)粤2072民初185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450.51元、分期手续费311.83元、截至2021年7月21日利息673.36元及从2021年7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2450.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梁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支付律师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负担21元,被告梁野负担191元,被告梁野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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