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9580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9580号

 

叶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凤与被告陈焕珍、叶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2021)粤2072民初1958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焕珍与原告杨春凤于2021年7月31日订立的万能角码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1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陈焕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春凤返还货款216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21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杨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杨春凤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陈焕珍负担,被告陈焕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杨春凤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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