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9593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9593号
中山市弘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拓:
本院受理原告李泽林与被告中山市弘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2021)粤2072民初195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弘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泽林购车款91000元及利息(以尚欠9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李泽林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原告李泽林负担115元,被告中山市弘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85元,被告中山市弘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20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李泽林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