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9594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9594号

 

江门市线格照明有限公司、舒治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清记五金边料店与被告江门市线格照明有限公司、舒治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2021)粤2072民初195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线格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清记五金边料店10743元及违约金(以1074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门市线格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清记五金边料店支出的律师费3800元;

三、被告江门市线格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清记五金边料店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

四、被告舒治民对被告江门市线格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清记五金边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4元,合计440元(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清记五金边料店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江门市线格照明有限公司、舒治民负担,被告江门市线格照明有限公司、舒治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清记五金边料店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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