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3602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3602号
梁梅坚:
本院受理原告唐忠卯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丙仁电线厂、梁梅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360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要求两被告退还16000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
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360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梅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5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黄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