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4813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4813号    

 

中山市希欧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盛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希欧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481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山市希欧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盛有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9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49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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