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5726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5726号
苏坤兴: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琴诉被告苏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572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苏坤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杨小琴借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杨小琴负担1335元,被告苏坤兴负担1175元(该款原告杨小琴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苏坤兴于履行中迳付原告杨小琴1175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