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5791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5791号    

 

陈小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王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5791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陈小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王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6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36617元基数,从2020年10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被告陈小松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王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陈小松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市王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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