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5838号之一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5838号之一    

 

中山市势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潘诗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物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势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潘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583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山市势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潘诗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万物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1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被告中山市势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潘诗海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万物光电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中山市势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潘诗海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市万物光电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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