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7461号之一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7461号之一
魏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全诉被告魏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7461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陈明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明全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