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725号之一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72民初725号之一
李四芬:
本院受理原告蒋元书、吴小康、吴博文、吴思仪、李四芳与被告万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蒋元书、吴博文、吴思仪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万建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2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5226元,由原告蒋元书、吴博文、吴思仪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69元,由被告万建负担;审计费18000元,由原告蒋元书、吴博文、吴思仪负担4500元,被告万建负担135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