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725号之一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72民初725号之一

李四芬:

本院受理原告蒋元书、吴小康、吴博文、吴思仪、李四芳与被告万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蒋元书、吴博文、吴思仪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万建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2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5226元,由原告蒋元书、吴博文、吴思仪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69元,由被告万建负担;审计费18000元,由原告蒋元书、吴博文、吴思仪负担4500元,被告万建负担135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