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015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5015号
江门市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孙国政: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光正电子器件贸易部诉被告江门市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孙国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501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孙国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光正电子器件贸易部清偿货款2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光正电子器件贸易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3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光正电子器件贸易部预交),由被告江门市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孙国政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光正电子器件贸易部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