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7437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7437号

陈树江:

本院受理原告覃敏荣诉被告陈树江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覃敏荣交通事故各项损失89298.64元;

二、驳回原告覃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7.42元(原告覃敏荣已预交),由原告覃敏荣负担937.42元,被告陈树江负担199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覃敏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17  承办法官:王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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