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0014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0014号

吴国南:

本院受理原告黄耿光诉被告吴国南、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国南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0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国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耿光返还540万元款项;

二、被告吴国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耿光赔偿损失60万元;

三、被告吴国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耿光赔偿律师代理费6万元;

四、驳回原告黄耿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00元,原告黄耿光负担4251元,被告吴国南负担53349元(被告负担的上述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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