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1852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1852号

江门市江海区三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谢洪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志远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三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谢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三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被告谢洪伟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三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志远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190921元货款及相应利息[以19092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6月3日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

二、被告谢洪伟方针对江门市江海区三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志远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8元,由被告江门市三松江海区三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和谢洪伟共同负担(二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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