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幼童天台玩耍坠楼一死一伤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09

    2012年12月30日,东升镇一栋出租屋发生悲剧。不到5 岁的小琴与妹妹小珍在天台玩耍,不慎双双坠楼。姐姐小琴被送院后证实不治。事后,小琴的父母把出租屋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五成责任,赔偿32万余元。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一审结果,房东伍某被判担责三成,赔偿近18万元。
    刘某平与妻子王某丽在东升镇打工,育有2个女儿。夫妇俩在伍某的出租屋居住,平时由奶奶照顾两个孙女。2012年12月30日下午,刘某平的母亲把两个孙女留在家,自己出门买菜。
    当日下午3时许悲剧发生。4 岁半的小琴和妹妹小珍从4楼天台坠下。刘某平当时接到楼下商铺老板打来的电话,赶回家后发现警方已到场处理。姐妹俩双双受伤被送院治疗,其中小琴不幸经抢救无效身亡。
    2013年3月27日,刘某平夫妇把房东伍某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出租屋楼顶临空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置防护和警示措施,致使其女儿坠楼身亡。伍某作为房东,应当对出租房屋负有安全义务与责任。刘某平夫妇俩请求法院判令伍某支付他们因女儿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款646302元的50%,即323151元。
    市第二法院认为,由于小琴和小珍在事发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平夫妇作为小琴的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小琴的人身的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事发当天夫妇俩把孩子交给老母亲看管,应视为他们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刘某平的母亲。
    事发时三楼通往楼顶的铁门被拴住,有可能是刘某平的母亲在买菜之前将小琴姐妹俩反锁在三楼顶的嫌疑;虽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这一事实,但即使是如刘某平所说,其母亲是把孩子留在了家中,没有反锁房门,也意味着刘母已将小琴姐妹俩置于家中潜在的危险之中(如电、热水等),及打开房门后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中。因此,法院认定刘某平夫妇或刘某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琴的坠楼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此外,根据国家标准,出租屋楼顶的天台围墙高度不应低于1.05m,但涉案出租房屋的天台围墙不仅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伍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刘某平夫妇请求赔偿的金额为563812.50元,房东伍某担责三成, 应赔偿169143.75元,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1万元。伍某最终应支付的金额为179143.75元。伍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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