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致残老板拒绝赔偿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24

      本报讯  黄圃镇一玻璃厂员工伍某蓉在2011年12月工伤致残,工厂负责人程某却迟迟不肯支付赔偿款。事情拖了两年多,经市第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伍某蓉终于在近日拿到了5万余元赔偿款。
      2011年12月21日,伍某蓉在玻璃厂工作中受伤,导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该工厂负责人程某在伍某蓉受伤期间,没有支付任何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期间相关费用。2012年9月,市仲裁委判决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一次性赔偿金共计53494元给伍某蓉。
      双方当事人都不服该裁判,并分别起诉至法院。2012年11月29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程某赔偿53494元。程某又坚持上诉,该案被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2013年9月10日,伍某蓉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4月14日,执行法官再次约双方当事人先后到庭调解,程某仍坚称分期支付,并同意当场先支付2万元。当时,第二法院潘国航庭长断定被程某之前提出的和解只是为了逃避或拖延执行,于是果断决定对程某采取拘留措施。当天下午,程某被送至中山市拘留所,当天下午5点,程某的妻子立即向法院缴纳了5万元执行款。4月16日,程某妻子当场向伍某蓉支付了剩余的执行款。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