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校教师遭无故辞退一审获赔近6万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5-29

    去年秋季开学前,我市一家民办学校的教师冯先生接到通知到校开会。冯先生次日却被校方口头解雇,理由是他虚构采购价格从中收取回扣。冯先生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获判6.4万元赔偿。校方不服仲裁,后向市第二法院起诉。近日,市第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校方被判赔偿冯先生解约金、工资等共计5.9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冯先生2009年11月入职该民办学校,除了负责采购、工程管理及后勤行政饭堂管理的工作外,他还担任小学部的体育老师。去年8月20日,冯先生收到学校短信,要求他一个星期后到校开会,就下学期工作进行安排。冯先生回校后,学校却要求他回去等消息,并在次日起无故不让他上班。冯先生认为,学校违法将他辞退,于是要求学校支付2013年7月、8月的工资,并索要离职赔偿金。
    去年12月5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校方支付冯先生去年7、8月的工资、去年2月至8月的期末奖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64088.6元。校方不服裁决,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称,因为冯先生在职期间存在虚报采购价格,从中收取回扣,因此校方已经在2013年6月30日口头提出与冯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还没有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所以,学校无需支付冯先生2013年7月和8月的工资。对于奖学金一事,校方则称更是子虚乌有。冯先生有错在先,因此校方也不应该支付离职赔偿金。
    法院认为,虽然学校声称冯先生在职期间存在虚报采购价格从中收取回扣的情况,但冯先生对此否认,证人也认为冯先生没有收取过回扣。学校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冯先生拿回扣的行为,也没有就辞退冯先生提交任何依据。近日,法院判令校方支付冯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奖金及工资共计590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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