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7243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7243号

黄颂:

本院受理原告董良峰与被告黄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粤2072民初17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董良峰支付货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黄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董良峰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董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75元,合计2113元(已由原告董良峰预交),由被告黄颂负担2113元,被告黄颂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董良峰。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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