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7261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7261号
苏德成:
本院受理原告梁明娇与被告苏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粤2072民初17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苏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明娇偿还货款2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原告梁明娇已预交),由被告苏德成负担,被告苏德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梁明娇。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