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7261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7261号

苏德成:

本院受理原告梁明娇与被告苏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粤2072民初17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苏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明娇偿还货款2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原告梁明娇已预交),由被告苏德成负担,被告苏德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梁明娇。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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