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0943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0943号
翁楚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耀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楚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粤2072民初20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楚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耀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400元及利息(以47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翁楚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耀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耀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耀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翁楚宏负担1100元。原告中山市耀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翁楚宏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